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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曾经的癫痫病人相约自杀是否承担责任?

其他2014-03-26|人阅读
与曾经的癫痫病人相约自杀是否承担责任?

昨天接到电话咨询:两个异性男女相约自杀,但被发现没发生严重后果,其中女性很小的时候曾患有癫痫病(精神病的一种)并治愈。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该女提议并主动喝药;在发现并住院治疗后该女精神状态不佳,提出要求男方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相约自杀,属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人罪,造成死亡的,活着的一方要承担刑事责任。该案属于未遂,未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确实值得商榷和探讨。个人认为:如果在案发时女方属病发状态,且男方有明知的,无疑男方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案发时男方不知道女方处于病发状态的也应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承担相应刑责。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建议男方积极协商赔偿,毕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要承担责任;避免自己处于不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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