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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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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
主办律师

无知少年涉抢劫,无偿援助获缓刑

刑事辩护2014-01-27|人阅读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9日,李某(未成年人)、杨某、张某(未成年人)在河南省唐河县城商量到湖北省枣阳市区抢包,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管制刀具等)。三人商定由李某持弹簧刀抢包,张某、杨某在附近负责望风,若被抓,三人便使用暴力逃跑。当日下午三人乘车来到枣阳市区。当晚8时许,三人在枣阳前进路实施了前述的抢包计划。在企图逃跑的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受托过程:在案发后的2010年元月的某天,张某的母亲找到了我,要求为其子张某辩护。在接待过程中笔者了解到张某系未成年人,且张某家庭经济困难。考虑此情况笔者欣然接受委托,并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无偿为张某辩护。

分析研究:该案中,三被告人携带管制刀具抢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在具体实施抢劫行为时刚满15岁,系未成年人;在会见张某时,了解到张某可能是从犯,且系初犯。在侦查过程中其如实地供述了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笔者同时对其他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做了全面的了解和研究。考虑到三人中除一成年人另案处理外,李某也系未成年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张某只起次要、辅助作用。但李某有立功情节且同时愿意适用“被告人自愿认罪”程序。有适用缓刑的可能。这样,作为从犯的张某应该也可以适用缓刑。于是,笔者建议张某适用“自愿认罪程序”审理,这样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根据案情存在的这些可能性,笔者与同事赶到了张某家乡,得到了其亲属和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会大力支持,有关机关和村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并表示愿意配合缓刑的帮教和考察。

辩护与判决:笔者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复制了案卷,对案情重新做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决定从四个方面予以辩护。一是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张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是共同被告人以及控方和审判机关均同意适用被告人自愿认罪程序,可酌情从轻处罚;四是张某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对笔者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在判决中予以全部采纳,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被执行缓刑。

案件总结:从该案的接受委托、研究分析、准备资料到庭审辩护笔者都慎重对待,认真准备,穷尽所有合法手段,确保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刑事辩护成功与否,实践中有很多评判标准,也有赖于许多因素。成功的刑事辩护或许最简单最直接的评判标准就是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审判机关全部采纳。刑事辩护成功与否最主要的因素还取决于辩护律师开庭前的认真分析研究和精心的思考准备以及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积极无私的配合。这是笔者对刑事案件成功辩护的浅显粗陋的观点和看法。以上是笔者接受一件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件的委托辩护从准备、分析、思考、庭审辩护全过程。

作者:肖毅 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

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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