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涉嫌走私、运输毒品一案(特大毒品案)
辩护词
被告人xx涉嫌走私、运输毒品一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物证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藏匿的115包毒品海洛因净重568665、4克(568、6654公斤),含量为72.5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依法提起公诉,我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辩护词要点如下:
一、被告人没有走私、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走私、运输毒品的行为系非源头犯罪,不能够适用死刑,也不能够单纯以涉案毒品的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三、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因此本案社会危害程度不大。
四、依据疑罪从轻的原则,也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本案中二被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符合《刑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话,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被告人对本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