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洪氢律师
洪氢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浅谈联营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2015-03-20|人阅读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各类企业的发展速度突飞猛进,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违法经营、企业规模小、项目档次低等诸多问题,特别是在经济联合的发展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联营公司。本文试就联营企业发展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些探讨。 一、联营企业概述 联营公司是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的高级组织形式。所谓联营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各种生产要素进行联合而组成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新的经济实体。具体有以下特征: 1.联合性。联合性是联菅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联合体,是由同行业或跨行业的一批企业,突破部门、地区、所有制的限制,在共同的利益和一致的目标下,以生产要素进行联合而组成的。联营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实行独立核算,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由于联营公司对其股东是有选择的,因此,其信用基础,除了资金联系外,还表现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具体而言,联合性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生产要素的联合,即成员企业以资金、设备、厂房、技术、劳动力、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要素进行联合。第二,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关系的联合。联营公司兼有生产、经营、服务等多种功能,成员企业加入联营公司,在其生产经营、产品开发、质量管理等方面,要服从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同时也有权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共同经营和决策;在分配关系上,成员企业以投资入股的比例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配。 2. 企业性。企业是把生产要素结合起来,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企业性表现为:第一,从生产要素看,联营公司是若干企业以资金、厂房、设备、技术、劳动力等要素投资组成的。因此,它是按照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原则把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生产要素优化结合起来的生产单位。第二,联管公司是一个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在生产上有经营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以自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抵偿自己的支出,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 二、联营企业发展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关于联营公司的法人地位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成立的条件看,要判断联营公司是否为法人,关键就要看联营公司是否有独立的财产。对联营公司来说,通过联营,公司获得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财产。公司以成员企业投资入股的方式来集资。集资的这部分资产,就是联营公司的独立财产;另外,公司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的盈利及其它费用,也都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企业的财产是分开的,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联营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也具备了成为法人的其他条件,因此,它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要判断其在法律上是否独立,仍然应当看企业财产权的归属。诚然,成员企业参加联营后,在一定程度上其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削弱了,它必须在公司的统一协调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为联营的目的就是把若干同行业的企业联合起来,就某一生产分工协作,提高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公司必然要行使一定的管理协调职能,如对各成员企业的生产计划、物资管理、新产品开发等方面进行统一协调。但这并不意味着成员企业的法人地位因加入联营公司而丧失,应该把企业的经济独立性和法律独立性区别开来。法律上是否独立,就看它能否独立地享有财产权。各成员企业参加联营公司后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本企业的财产(投资入股者除外)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并且以自己投资的财产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些都足以表明,联营公司的各成员企业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仍然享有法人资格。 在联营公司里,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和生产上的从属性。在法律上公司和各成员企业都是各自独立的。而联营公司作为经济实体,从其内部组织结构看,它存在着两个不同的经营管理层次,公司必须对各成员企业的生产进行协调,所以,在生产上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具有从属关系。在对外关系上,联营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统一的主体,如果公司以各成员企业的名义参与各种法律关系,就必须要在公司和各成员企业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成员企业的授权范围内活动。 (二)关于联营公司的财产权 联营公司是由不同的“合成元素”组成的,有的由若干全民所有制企业构成,有的由若干集体所有制企业构成,还有的则由全民、集体、乡镇企业等多种经济形式交叉构成。因而对联营公司财产权的性质就不能一概而论。 联营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来自各成员企业的投资,投资就意味着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从投资的一方转移到投资的另一方,这样,投资的财产就独立于投资者而为联营公司所享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因此,由若干全民所有制企业组成的联营公司,其财产权性质并没发生变化,公司对其财产享有经营权。由若干集体所有制企业组成的联营公司,其财产权性质也没发生变化,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问题在于如果联营公司的财产既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又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出资和乡镇企业出资,这要判断联营公司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就有一定的复杂性。 实践中,新的经济实体的所有权问题已经被明确地提出来了,在理论上也成为一个争执点。一方面,公司的财产由若干成员企业共同享有,而联营公司本身对其财产则不能享有所有权,难以充分自由地支配其财产,这不符合联营的初衷;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是由不同所有制企业出资组成的,势必造成公司财产分为若干部分,某部分有所有权,某部分有经营权,在使用时就要有明显的界限。因此,如此认定联营公司的财产权,难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众多难题。经济学界把经济联合中以联合投资、统一核算、自负盈亏、按资分利为特点的实体性的经济联合称为“联合济”。联合经济是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交叉结合,其内涵和外延都与“全民”和“集体”不同,是一种“联合所有制”。就联营公司来说,“联合所有制”也即是公司代表各联合企业,对投资的财产享有独占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联营公司的财产就表现为‘法人所有权”。 赋予联营公司法人所有权,使联营公司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对公司的财产独立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真正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独立承扭民事责任的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成为具有自主性和内在动力的能动组织,排除一切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赋予联营公司法人所有权,也有利于使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由直接控制为主转为间接控制为主,最终从根本上摆脱国家作为企业的直接经营者的负担,从而实现国家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控制。 联营企业的发展,促进了生广,活跃了市场,丰富和满足了多层次的社会需要,扩大了就业,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增加了国家的财力,发展了地方经济,对公有制经济发挥了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作用。当然,在现在社会经济的形式下,我们不能忽视联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而应该从出现问题中寻找更合适的发展方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