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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律师
陈亮律师
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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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资金不翼而飞,银行应当赔偿吗?

合同纠纷2012-09-07|人阅读

案情简介:顾某在某地办理了一张太平洋借记卡,20036月,顾某发现自己卡内的资金无端短少了10068元,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原来是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了盗码器,窃取了顾某借记卡上的信息和密码,然后复制成伪卡,凭伪卡在异地盗取了顾某卡内的资金。

一、 问题:1、银行能否以“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

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进行拒绝赔偿,顾某能要回损失的资金吗?

二、 法律分析:

提供交易场所功能的自助银行和提供交易功能的ATM机,都是商业银行利用先进技术向社会推出的金融工具。自助银行和ATM机的推出,既为储户带来了便利,更改善了银行的经营环境,为银行能更多地吸纳存款和增加盈利提供了机会与空间,但也会给金融交易安全带来新的风险。

相对储户而言,商业银行有条件了解自助银行和 ATM机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有机会及时掌握有关犯罪的情报,有能力改进和加强自助银行和 ATM机的功能。

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犯罪,有责任承担起这个防范犯罪的义务。商业银行应当弱点和缺陷随时对其进行改进。在新的改进方法尚未出台时,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采取不断巡查、明示使用自助银行和ATM机时的注意事项、向储户通知犯罪手段、甚至是暂停使用等方法,来履行防范犯罪的义务,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顾某作为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对自助银行的设施不具有专业知识,上面也没有相关操作规范和明示提醒。顾某的借记卡和密码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故对借记卡信息和密码被泄露,顾骏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显然,商业银行未能及时履行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分子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商业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由储户在借记卡上设立自己能掌握和控制的密码,是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和防范犯罪的一个手段。但实际上,尽管储户遵守保密义务,犯罪分子仍然能破解和利用储户设立的密码。在技术不断进步且犯罪手段也不断变化的今天,不具体分析失密的原因,不考虑储户是否存在过错,一概以“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格式条款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把一些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也推向储户,无疑加重了储户责任,有违公平原则,银行的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银行在储蓄合同中,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向储户及时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银行未尽相关义务,导致顾某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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