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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进律师
唐小进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关于一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操作经验!!

劳动工伤2011-02-05|人阅读

前一段时间碰到一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挺有感悟的,写出来,跟大家一起分享!  事情是这样的,几个小孩(成年)在一刚刚成立不久的国家级社会团体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工作,由于该组织是刚刚成立的,所以各方面都不规范,一直拖欠工资,上个月初又擅自单方解除与这几个小孩的劳动合同,当初答应的月四千多的工资也只答应补发,按不到2000元/月。  小孩找到我们,一代理发现,劳动合同未签(我让他们补充证据)、该社团体组织未办理营业执照。准备好了证据,我们到该组织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区劳动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在与我们探讨之后并电话咨询了市劳动仲裁委后,让我们跑市仲裁委。跑到市仲裁委后,市仲裁给该我们的答复是因为是第一次碰到这一类型的案子,所以必须提供该组织的营业执照(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不是必须的),在得知该单位的是刚成立且未领营业执照后,仲裁委给的答复是:“国家级组织或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必须提供一份营业执照,否则,不予受理!”后来我们又通过朋友查该组织国家级部分的营业执照(该组织注册地在北京),结果北京民政部也没有该组织的注册资料。该组织很显然是非法组织!  似乎民事部分走不通了!  2010年9月下旬的一天,无意间搜到————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利为当事人。  该解释为本案找到的立案依据,即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起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以此为依据,此案得以最终处理。

  浅薄之见,请各位大虾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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