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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林律师
王春林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主任律师

确认协议仲裁条款效力申请书

合同纠纷2014-12-25|人阅读

确认协议仲裁条款效力申请书

申 请 人:呼和浩特市**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金川开发区XXXXXX

:180047XXXXXX

被申请人:三井**融资租赁(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藤田XXXX 职务:董事长

住 址: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XXXXXX

电 话:(85225XXXXXX

请求事项依法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事实和理由201142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编号(CSC201120-00)日本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制造的岛精电脑横编织机及计算机设计系统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价款327,558美元;

201173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再次签订编号(CSC201120-01)日本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制造的岛精电脑横编织机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价款USD832,608美元;

两份合同均约定分期付款,期数12期,每期3个月,合计36个月。编号(CSC201120-00)合同约定每期付款金额19684美元;编号(CSC201120-01)合同约定每期付款金额50034美元;两份合同总额为USD1160166美元。

两份合同均约定:第一期分期付款应以交货完毕日所属月份1个月后的月底为首期支付日,以后各期在每满3个月的月底支付;

两份合同均含有特别重要条款、一般特别、特别约定条款。但是,每一个条款均有效,而适用的法律却大不相同。三个条款对比如下:

1.重要条款约定中第八条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对本合同的解释意见不一致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依据相关法律各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甲方或丙方为被申请人时,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且应按在中国上海的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乙方为被申请人时,应提交香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并应按该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合同各方都应执行。

2)第九条:本合同适用香港法律。

2.一般条款约定中第十六条:本合同或本合同违约、或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纷争或意见不一致,经协商仍不能及时解决的,应提交日本国东京都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按其仲裁规则予以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合同各方都应执行,各方均可以要求仲裁裁决的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进行执行。本合同适用日本国法律,并按照香港法进行解释。本合同所使用的FOB、CFR以及CIF等贸易术语,均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其后修订版予以解释;

3.特别约定条款第二十一条中:

1)尽管有本合同一般条款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对本合同的解释意见不一致或者其他合同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基于本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各方应依据相关法律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甲方或丙方为被申请人的,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且应按在中国上海的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乙方为被申请人的,应提交香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并应按该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合同各方都应执行。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2)第22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适用香港法律;

上述三个条款中均含有仲裁条款。但是,适用的条款和适用的法律均不一致。

2011317日,申请人与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价款USD1078500美元,因涉及进出口贸易许可问题,该公司无法向申请人交付货物。此后,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由被申请人为其办理有关进出口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申请人找到内蒙古捷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泰公司)为其办理代理进口货物买卖事宜后,被申请人以高出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USD81666美元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各一份。合同名称为:买卖合同;实际执行的应当确认为融资租赁性质;但是,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未能按期支付租赁费为由,于20121031日正值生产期时,拒绝提供进口设备系统说明书,导致因无法输入系统文件,致使该设备停止运行至今。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使用该设备造成申请人与第三人不能履行合同被诉、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屡屡不断,目前仍有河北省霸州市加工销售合同案件未能审理终结。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绝提供设备说明书,拒绝输入信息系统口令所导致的损失责任问题,将在该确认申请案件终结后,另行提起反诉,或者反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目的是保证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目的能够按照预期最大化实现经济利益之目的。但是,被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对进口设备知识欠缺,拒绝提供信息系统说明书,拒绝按照系统数据提供数据信息的方式,控制申请人对该设备的正常使用,导致申请人所融资租赁的设备从2011730日合同签订到设备交货并安装完毕至20121031日被停止运行,包括试车运行在内,仅仅生产了一个周期,申请人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包括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在内合计约700000多万美元,按照国际货物买卖规则,应当属于被申请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也因申请人对进口货物买卖知识的欠缺,全部由申请人承担了费用,致使申请人的经营状况一直未能最大化满足和实现。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1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特向本院提出仲裁条款效力的确认申请。 请求确认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签订的仲裁条款不符合仲裁法的具体规定;

2.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机构与现有仲裁机构名称明显不符;

3.被申请人在协议中的仲裁条款,适用的准据法约定不明确;

4.被申请人选择适用香港法律时,未向申请人提供香港法律的内容;

5.被申请人对约定的仲裁条款均有选择权,被申请人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文本,按照约定应当提供两种文字的合同文本,外文文本合同,还必须附中文译本;

6.被申请人应当提供香港法律内容,并且与申请人未协商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因此,申请人请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依法确认为无效仲裁条款。

此致

上海市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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