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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菲律师
黄建菲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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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

离婚2017-11-04|人阅读

从法律上,离婚时股票如何分配呢?

案例

股神太太资产翻了8倍 离婚了收益怎么分

股民江女士是个全职太太。她掌管着家里的所有资产。2005年,陈先生给了江女士30万多元资产理财。江女士把这笔钱全投进股市。由于财技出众,账户上当初30多万元已经变成了260多万。2015年5月,陈先生向江女士提出离婚。而对于这笔涨了八九倍的夫妻共同财产,又怎么分割呢?

“要是没有我的全心投入,下调时又懂得回避风险,哪有现在这样的收益。说不定还亏损呢?”江女士说,分割财产时,应该用260多万减去当初的30多万,这230多万应该归自己所有。因为这是自己的劳动所得。江女士能如愿吗?

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薪金所得、报酬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怕一方在家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而另一方是企业大老板,年收入千万,他的千万收入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结合到这个案例,江女士的炒股所得以及陈先生的企业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合并财产,进行分割。

那么问题来了

离婚时,夫妻存续期间的股票如何分割?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但是,在作为一种财产分割时,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所以,在分割股票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仍归个人所有。对于婚后这些财产的增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根据《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分情况予以确定:对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增值,如开公司、作买卖,投资入股当股东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红利,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所得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权利人,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出租而未通过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应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其只是原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价值的取得始于婚前,财产的性质没有变,也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用婚前财产生产经营的负增值即亏损,依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应由其婚前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因此,针对上述问题,还要看具体情况: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对股票追加了投资。如果有,追加部分以及整个股票账户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股票需要进行分割,以结婚登记日为起算点,婚前的股票市值为个人财产,给予配偶婚后股票的收益(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价款。

如果没有以夫妻共同财产追加新的投资,婚前的股票市值为个人财产,婚内的股票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给予配偶股票婚后收益(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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