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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丽颖律师
朱丽颖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2011-05-29|人阅读

近日,不少人向我询问离婚时孩子抚养问题。有鉴于此,谈谈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法院又该如何判决。

第一,协商。不论协议或是诉讼离婚,双方当事人首先应该协商,协商一致的协议若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遵照执行。若日后发生变化,也可以协商变更。但是在协商的过程中,应当客观评价,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评判标准。要认识到孩子并非双方的财产而是一个真实的人,成长的环境以及父母的影响对其人格的塑造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便离婚了,即便再婚了,都不应该割裂与孩子之间的亲情关系。

第二,法院判决。在双发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先行裁定由离婚的一方抚养。

一、一般情况下,哺乳期(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如果女方有以下情况的,子女可以跟男方一同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对于社会和自身有一定认识,具有判断与谁共同生活和表达自己真实想法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尊重孩子的意见有利于适应父母离异后的生活。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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