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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律师
王东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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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债权债务2011-02-28|人阅读

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借贷关系。这种时候,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选择出具借条。但很少有人知道,欠条和借条在法律上的区别。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和欠条在诉讼时效上有着很大的不同。本案就是一起关于借条和欠条之间的法律纠纷。债权人因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白白损失了10万元。

薛某和李某由于工作上的关系,两人交往密切。19993月底,薛某买了一辆新车后,准备转让旧车给其他人。李某听说此事后,向薛某表明自己愿意接受。后来,两人经过协商,薛某以10万元的低价将旧车转让给了李某。之后,199962,李某给薛某打下了李某尚欠薛某车款10万元的一份欠条。但两人没有对还款日期作出任何约定。该欠条一直由薛某持有。 两个月后,李某又找到薛某借6万元。考虑到是朋友,薛某又给李某借了6万元,李某打了一张借条,但双方仍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欠条过期不认

然而,在这两张欠条和借条打出后,李某却一直未给薛某偿还借款。为此,薛某前后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还款,但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200510月,经多次索要无果后,薛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和借款共计16万元。

在法庭上,李某对后面打下的借条予以承认,而对前面出具的欠条则认为薛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不应受法律的保护。

法院在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薛某应当自持有该欠条之日起的两年之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从199963计算到起诉时间,薛某的诉讼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效期。因此,法院对该笔欠款不予支持。另外,由于被告李某在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基于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薛某可以在20年内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此,李某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给付薛某借款6万余元,驳回了薛某要求偿还10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

那么,在此很多朋友肯定会问:到底借条与欠条有何区别呢?对于该问题,本律师做以下简单阐述和解释:

问:什么是借条?

答: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

问:什么是欠条?

答: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问:欠条和借条在诉讼时效上有什么区别?

答:有两种情形存在。一是,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不论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二是,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欠条和借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有区别。

:在借条中,要是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在哪个时间内主张权利?

答:借条的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此时债权人的权利不可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偿还时间,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因此,未注明偿还时间的借条,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当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要是双方在欠条中没有明确履行期限,债权人可在什么时间内提起诉讼?

答: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钱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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