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院晓柱从一名叫彭清洋(另案处理)的男子处以9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无牌无证的五羊本田摩托车。2010年12月26日,被告人院晓柱驾驶赃车到施庵镇某饭店吃饭。在此遇见施庵镇荆棘陂村村民李帅征,李帅征发现此车是其2010年11月9日被盗车辆,遂找人看守在此,自己立马报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905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院晓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院晓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缴纳罚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