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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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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饭店巧遇买赃者 即时报警人赃俱获 律师观察

其他2011-04-20|人阅读
4月19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院晓柱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院晓柱从一名叫彭清洋(另案处理)的男子处以9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无牌无证的五羊本田摩托车。2010年12月26日,被告人院晓柱驾驶赃车到施庵镇某饭店吃饭。在此遇见施庵镇荆棘陂村村民李帅征,李帅征发现此车是其2010年11月9日被盗车辆,遂找人看守在此,自己立马报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905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院晓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院晓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缴纳罚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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