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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德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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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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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0-10-23|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花景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花××的辩护人,参加今日的诉讼。开案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和会见了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花××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意见如下:

一、花××在本案毒品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400予以从轻处罚。

特情引诱犯罪是指为了获得对某一公民提起刑事诉讼,刑事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运用一定的手段引诱公民实施犯罪的行为。

结合本案,黄××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关系人,其是以抓捕杨××和花××为目的,向花××提出购买毒品的。根据合浦县公安局毒侦大队的证明和黄××的证言,黄××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向花××提出购买毒品,引诱其交易,并在第一次交易得一克之后,已经具备抓捕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明确授意,再购买九克海洛因。引诱花××实施数量较大的毒品犯罪的目的非常明确。

200044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的表现,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

从花××的供述和今日庭上的表现可以看出,花××能够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认罪服法。并且在因前罪服刑期间,能服从管理,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综上所述,花××是本案的从犯,认罪态度好,并且本案由于特情的介入,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合议庭能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花××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

杜德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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