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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昱律师
李昱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迅雷起诉优酷看网络版权纠纷之解决根本

著作权法2013-02-19|人阅读

国内视频网站近几年风生水起,内容的多样性和全面性已使得人们获取信息和欣赏影视剧的习惯彻底改变。而网站经营者之间的较量也是从未中断,各类竞争手段轮番上演,导致侵权纠纷频频进入公众视野。

刚刚经过的蛇年春节,国内两大视频网站又成为版权纷争的焦点,迅雷起诉优酷侵犯独家著作权,已向北京海淀法院正式递交了立案材料。

类似纠纷近年来日益增多,笔者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结合近年来自己的实际办案经验以及司法实践中此类型案件的审判结果,简要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角度分析此类案件中维权方需注意的几项关键法律要素。正确认识纠纷的产生根源、正确定位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减少侵权和被侵权的发生,对任何一个市场参与者都至关重要。

任何主体面对权利的被侵犯,都期望权利能够得到法律最大程度的保护。而权利人想要维权成功亦不简单,以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说,权利的维护至少要有三个“落实”,任何一个“落实”出现纰漏都会导致维权者前功尽弃:

1、 落实自身享有相应权利。这绝不是通常理解的那么简单,实际判例中不乏权利人虽举出若干证据,却无法有效证明其合法权利的先例。规避此风险,权利人要确保权利来源的稳定与合法,尤其是涉及许可合同的,合同条款的有效性、权利范围的约定、时间限制、作品使用形式的限定等均应非常明确才能避免日后可能的被动。

2、 落实对方具有相应的侵权行为。因为网络行为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发现难度比普通侵权行为要高得多,权利人需时刻绷紧神经,派专职人员运用各种监测手段对各类权利的合法使用在网络海洋中重点监控。又因一些授权合同或合作协议签订的过于复杂,将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法律行为多维度的纠结在一起,使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不稳定性。

3、 落实侵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我国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支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网络在线勘验,且为避免侵权人事后消除侵权痕迹,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要立即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固定,将相关网站内容及操作过程进行公证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固定手段之一。

如上各项是权利人维权的最基础准备,此外还要结合诉讼策略与诉讼程序,将实体法内容与程序法规则紧密结合,巧妙运用,以给侵权人最有力的打击。

尽管不少网站经营者认为:侵权成本比购买相关作品权利要省的多。但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说,此举必得不偿失。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已越来越有益于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人们对正当行为的赞赏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排斥已有了强烈的倾向性,网络经营者想赢得稳固用户,赢得激烈竞争中属于自己的一席之地,赢得所有市场主体的尊重,正当经营绝对是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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