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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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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案例18—严谨的投顾合同是胜诉基础

金融2013-05-03|人阅读

企业遇有融资需求时,会选择资产管理公司为自己提供适合自身特点,符合自身需求的投资顾问服务,借助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领域的市场地位,以及对金融知识的运筹帷幄,达到成功融资的目的。

签订投资顾问合同与一般商事合同相比更应严谨,鉴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通常并非身处金融领域,对金融专业人士能够提供的服务未必能有全盘了解和掌握。“越是不了解的越觉得简单”,企业仅仅依靠市场经营常识完全不能掌控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其他不可预估的不利局面。本案仅仅在融资的一个初始环节上即出现了重大纰漏,致使企业承担了大量资金付出,股权付出,却最终诉讼无门,只能面对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的惨败局面。

本案( 2011二中民终字第11604号)中,投顾合同《合作协议》约定了企业支付投顾佣金、费用的条件,必须在融资成功后才进行股权的变更(企业将自身股权一部分作为佣金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这些都是符合法律,没有安全隐患的。但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后续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一》中却直接约定了股权变更,股权变更是否需要前提条件则完全没有体现。从《合作协议补充一》的文字表述上可以感觉出资产管理公司确实付出了相当的劳动和努力,企业对其工作态度基本是认可的,此刻,双方交流沟通的过程应该比较愉快,当企业越来越多的仰仗资产管理公司的能力,越来越迫切的盼望资金尽快到位时,心理上的急迫就超越了法律的严谨。《合作协议补充一》出现了重大问题,从法律效力上已构成对原协议的更改,从股权变更的条件上已变更为无需任何前提条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没有任何条件的前提下就得到企业支付的股权形式的佣金。案件情节发展到此处,未来的诉讼走向已经一目了然。

企业之所以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支付佣金,是因为企业需要一笔金额巨大的融资,获得融资是企业的终极目的。企业在诉讼中主张资产管理公司未履行协议义务,但却无法提出合同中有能体现出对方违约的条款。“未履行协议义务”与“未成功融资”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全都要看合同中对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协议义务做了何种定义。本案中,这种定义极其模糊,主协议中提到了“成功融资”是支付股权形式佣金的前提,但补充协议中又完全回避了这些前提条件,补充协议内容极其简单,又未留下任何可以使企业自己进退有余的余地——该朦胧的条款严谨,该严谨的条款却非常朦胧。可以这样认为,企业操之过急,导致双方未经周全考虑即草率签订合同,这种草率可能对其中一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本案中,企业的权益因过于草率的合同条款而最终落空。

企业方(融资方)从本案例应关注:

融资顾问协议体系严谨同时内容繁多,在签订协议前要对整体融资过程进行完善的全盘考虑,切勿以点代面,自认为简单而不去深入研究。协议中对融资成功这个重要前提应着重强调,当某个/某些条件是签署协议双方最基本、最关注的前提时,务必使该条件以非常严谨、明确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达,此刻任何一方均不应对与合同内容无关的事有所顾虑,牢记:成王败寇全在合同。

合同内容切忌模棱措辞,切忌顾及所谓双方关系、颜面,落实在合同中的文字是最有力的,如果双方熟知市场规律、坦荡合作、君子守信,就绝不会对合同条款中看似过于防范、过于苛刻的内容产生二义性。尤其在涉及金融领域,严谨的合同是良好合作的基础前提。

补充协议的重要性。对原协议的修改或补充至关重要,当存在补充协议之时,无法再依据原协议主张补充协议中已有的条款。本案的补充协议凸显了这个问题,企业对条款内涵未经认真体会或难以体会到一定深度即草率签署,为其日后权益的无法维护埋下了致命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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