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小龙律师
张小龙律师
甘肃-兰州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答辩书

劳动争议2011-05-11|人阅读

人:甘肃省中医院

地(住)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盛华 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国平 张小龙,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甘肃省中医院与陈俊德辞退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陈俊德要求与甘肃省中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陈俊德在甘肃省中医院从事维修,但是由于医院属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它的用人管理由国家的相关政策来进行规范。医院对于临时性用工人员只有按照按劳计酬发放待遇的职责。医院没有独立的用人制度,无法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因为医院的用人权属于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定编制的管理制度。陈俊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求与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院没有权利作出决定。同时适用该法第39条的具体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由于陈俊德的盗卖行为,甘肃省中医院于2009年5月25日将陈俊德解聘。甘肃省中医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关于临时工陈俊德盗卖废铁的情况说明》,说明陈俊德盗卖医院的阀门、水嘴等锅炉废件,就属于违反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俊德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医院的制度并且严重损害了医院的利益。故此,甘肃省中医院在2009年5月25日解除与陈俊德之间的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陈俊德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以甘肃省中医院没有义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陈俊德要求甘肃省中医院为其缴纳1989年10月15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于法无据。

依据2008年2月29日国务院通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精神,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由于以往对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致使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工作无法开展,就是事业单位想为自己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缴纳无门。只能等待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2008年国务院对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进行试点改革,目的很明确,

就是要解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问题,但是截至目前,该制度只是在

山西、上海、浙江等地进行试点,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大规模推开,

所以在目前甘肃省中医院尚无法为陈俊德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而且并不是一个陈俊德面临此种情形,也不是甘肃省中医院一家存在这种问题,而是全省乃至全国的许多事业单位都存在此类状况。更需要指出的是,陈俊德因为违反甘肃省中医院的制度,损害中医院的利益已经被中医院解聘。

三、甘肃省中医院依法没有支付陈俊德双倍工资的义务。

由于陈俊德属于违反答辩人的规章制度及造成答辩人的损害被甘肃省中医院解聘,其与甘肃省中医院不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更不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因此不能适用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陈俊德无权要求甘肃省中医院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以此来限制和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膨胀的用人单位的权力。但是我们要看到法律的本质要求是社会的公平、公正及程序的合法性,在本案中,由于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相关制度及规范的缺失及不完善,导致在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中出现诸多问题,而出现没有具体明确的规范予以适用的尴尬,但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法律的基本原则成为我们解决此类纠纷的良好工具。弱势群体需要保护,但是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更需要维护,单位解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人,属于其行使正常的管理手段,如果对此行为都要单位承担责任的话,单位以后就难以对其他的人实施正常的管理,为了维护单位正常的管理制度与管理秩序,请仲裁委依法驳回陈俊德的申诉,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答辩人:甘肃省中医院(盖章)

2009年7月6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