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何明军律师
何明军律师
湖南-郴州
主办律师

律师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策略

损害赔偿2014-05-08|人阅读

现在农村学校出现很多的留守儿童,也出现了很多的寄宿制学校,面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出现事故如何处理,不是一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能单独解决的事,而是多部法律及教育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才能处理。下面谈一谈本律师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策略。

一、要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承担责任的部份: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十三)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3、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4、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要了解《侵权责任法》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教育部门对学校教育设施的要求

1、卫生医疗条件

2、各种与事故相关的设施是否符合标准

3、路灯、体育设施的要求

四、学校的内部管理情况

1、学校的安全教育案件

2、查学校管理制度

3、查师生配置比例及班额情况

4、问学生案件情况

5、体验备案的要求

6、外出实习购买保险的要求

7、人员资格证书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