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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尚江律师
金尚江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中国天价宠物医疗赔偿案

损害赔偿2013-03-29|人阅读

西施犬死亡后,狗主人凌女士认为北京方庄伴侣动物医院在对狗的救治中存在过错,将对方诉至丰台法院,索赔645万余元,其中包括210万元精神损失费和417万余元误工费。

昨日庭审时,医院表示无过错。

凌女士在宣读起诉状时,数度哽咽。

“(医生)用脚踩、用门撞、抽血导致淤血、减少药品用量……”凌女士历数了自去年8月起,自己的西施狗因心脏病开始治疗后,宠物医院存在的种种问题。其间,狗先后出现烦躁不安、心律不齐等症状,最后在去年12月29日死亡。同时,医院的诊疗记录、急救监测表和护理记录表丢失,就诊录像被删。

凌女士认为宠物医院的救治存在过错,提出645万元的索赔。

凌女士称,她视西施狗为亲人,狗的死亡给她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失。所以,她提出2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狗的死亡,让有三级精神残疾的她病情加重、无法正常工作。她还有17年才退休,417万余元的误工费则是17年应得的补偿。

被告方表示,该狗送到医院时,情况不乐观,“抢救过来就已经很不容易了”。宠物狗出院时恢复得不错,20多天后死在家中,死亡原因被告无法确定。

被告方表示自己没有过错,并对凌女士的巨额索赔,不予评价。

案件未作判决。

金尚江律师论案

宠物在宠物医院因治疗无效死亡引起的患犬主人与宠物医院的纠纷并不属于一般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中治疗对象是人,案由属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是本案中治疗的对象是狗而不是人,案由应该如何确定呢?这首先要确定狗的法律属性。西施犬别名:菊花狗(Chrysanthemum)。原产中国,起源于17世纪。源于西藏,被饲养在喇嘛庙内作为看门狗。 喇嘛教学问之神曼珠休理经常携带会变狮子的小型犬。 外形近似狮子的西藏产的拉萨犬被认为和狮子犬关系密切。西施犬在澳洲属非狩猎犬种,1928年被带往英格兰,在英国为实用犬种。1935年美国承认该品种并予以注册。西施犬的价格在几千到几十万不等,名贵的西施犬的价格比人命还值钱(如云南省2012年的农村户口死亡赔偿为94440元),但无论狗命有多贵,在法律定义上仍属于人的财产,故本案属于侵犯财产权的侵权纠纷,因此本案的定性应该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同于患者(人)与医院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是指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医狗所产生的“医疗纠纷”因损害对象的不同,不属于民法上的医疗侵权纠纷,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医狗比医人还难,因为人会说话,狗无法与宠物医生沟通交流,所以医狗所引发的财产损害案件中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理,即由狗的主人凌女士举证证明北京方庄伴侣动物医院在为西施犬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与狗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二、查明责任须鉴定,鉴定障碍重重。

(一)宠物医疗鉴定空白

目前我国尚无一个动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故无法查明患犬的死因,明确宠物医院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我国宠物医疗技术鉴定的空白可能会对凌女士的维权带来较大的影响。笔者在2010年办理过一起藏獒死亡的宠物医疗纠纷,因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对宠物医疗纠纷进行鉴定,藏獒主人撤诉认输。

(二)死亡原因无法明确,可能会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被告称患犬是出院20多天后死在家中,狗的死亡原因是否通过尸体解剖予以查明,因媒体未将细节透露,笔者无法知晓,若患犬死亡后在合理时间内未查明死亡原因,则势必给确定患犬的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宠物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带来障碍。若已经过尸体解剖查明死因,则20多天的时间存在一个医疗行为的中断问题,对因果关系的确认有较大影响。

(三)医院的诊疗记录、急救监测表和护理记录表丢失,就诊录像被删可能成为”鉴定不能“的重要原因,医方难逃责任。

本案中宠物医院的病历资料是本案关键证据,也是凌女士证明医方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主要证据,宠物医院有法定义务将病历资料保存并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且须将病历提交给人民法院。若宠物医院不能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从而导致人民法院无法认定本案关键事实,则宠物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本案损害后果的认定,将直接考量法官自由裁量权。

(一)直接损害后果

本案的直接损害后果是狗的死亡,即凌女士财产权利的消灭。因此狗的价值应当由原告凌女士来证明,可通过购买西施犬的发票及收据予以证明,若凌女士无法提供发票、收据则只能通过评估机构来确认狗的价值,但笔者2010年的藏獒案件已查询得知狗价值鉴定评估机构无法评估。因此,凌女士一定要注意发票及收据的收集,此外还要关注中国“狗价值评估机构”是否出生的问题。

(二)精神损害、误工是否是间接损害后果?

凌女士提出2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417万余元的误工费,以此两项诉讼请求便打造了天价赔偿案,赔偿金额接近于湄公河惨案受害家属的全部赔偿金额(800万人民币),也使得本案成为了建国以来最高的宠物医疗纠纷赔偿案件,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22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规定说明只有人的人身权益受损害时才能要求精神赔偿,财产损害无精神赔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从凌女士花费高昂的诉讼成本(诉讼费近6万元,律师费未知)为爱犬维权便可以看出凌女士对西施犬的“爱”之深,爱犬也应该是凌女士亲人一般的生活伴侣,也有着凌女士的“精神寄托”,但凌女士的爱犬是否能被判定为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呢?因为“人格象征意义”一词过于抽象,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其予以明确以便让法官和律师都能明白什么是人格象征意义,因此便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即是否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法官说了算。

凌女士提出了417万余元的误工费,称狗的死亡,让有三级精神残疾的她病情加重、无法正常工作。她还有17年才退休,417万余元的误工费则是17年应得的补偿。误工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看以下几个方面:1、凌女士是否在本次事件后已经退休;2、凌女士退休的原因是否是三级精神残疾家中,家中的程度如何;3、凌女士退休是否与狗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凌女士退休后工资收入损失是否有417万余元。凌女士要证明以上几点实属不易,一起宠物狗引发的财损案件所提出的天价误工费是否能得到支持,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人民法院更会考虑判决的示范效应,在判决风格上会趋于保守,以笔者所见,凌女士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并不大。

一条宠物狗引发的天价赔偿案,在民众、媒体关注,法官、律师忙活的背后,定是狗主人的辛酸和痛苦。西方人不吃狗肉,把狗看成相亲相爱的家庭成员,给DOG很高的礼遇和保护,他们更不能理解中国人把生活伴侣变成了美味佳肴,并以此作为对中国人负面评价的理由。如今,西施犬的天价赔偿案在中国发生了,在现有的特殊国情下,本案的判决结果将会被广泛关注。作为一个养过狗的人,作为一为打过“狗官司”的律师,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处理好财产问题的同时,也能体现法律对生命尊重,无论他(她、它)是人还是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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