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戎双双律师
戎双双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刑事司法中被追诉者的知情权

其他2010-10-24|人阅读

作为一项权利,知情权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则是对之相应的体现。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然而仅局限于市场经济领域。如今,知情权一词频繁出现在多种场合,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词语之一。实际上,知情权是基于社会生活中利害关系之间的关联性,即所有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问题及事物,都首先有个知情权的问题。涉及到刑事司法领域,这里知情权的主体则涉及当事人以及公众的知情权问题。本文主要从被追诉者的角度谈谈有关的知情权问题及其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知情权及被追诉者知情权的界定

知情权也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知情”的意识,萌芽于公元前个人商品交易领域,但知情权概念的提出,却是20世纪中叶出于国家政府公开执政信息,公民对政府执政有知情的权利。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执政知情权的基础上又逐渐发展出消费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知情权等概念,由此可见,知情权的主体正在不断扩展。涉及到刑事司法领域,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知情权或者说被追诉者的知情权,是指被追诉者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依法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及法律依据的权利,特别是了解与自身相关的指控及其法律根据的权利。

二、保障被追诉者知情权的价值

被追诉者是受到国家专门机关刑事追诉的人,一旦被定罪量刑,其利益就可能遭受到合法的剥夺。现代刑事诉讼对公正的追求首先体现在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三方构架上。知情权使被追诉者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信息,使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自身价值成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被追诉者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

赋予被追诉者以知情权,其才有机会获悉整个诉讼程序的内容和进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证据,阐明自己的主张以及有针对性地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从而最大限度的在中立法官面前实现控辩平等。平等对抗对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其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判奠定基础。另外,被追诉者通过参与诉讼了解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信息,本身就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重要条件。

此外,“随着政府职能的膨胀,政府已成为掌握和存储资料的中心,多数资料的对外公布,皆有赖于政府主管机关之主动与善意。反之,人民或私人团体所拥有者多仅是一鳞半爪,甚至难窥其全貌。”在刑事诉讼中,当国家专门机关掌握的信息大量积聚的时候,如果被追诉者不能有效的获取和利用这些信息,就无法形成自身的思想与意见,其权利保障便难以实现。

被追诉者享有知情权,有助于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从而使其决定更易获得人们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克服我国司法行政化的倾向,防止司法专断和消除司法腐败;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判决,服判息讼,提高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感;有助于打破专门机关对信息的垄断,大大提高诉讼的透明度,将国家职能活动置于广泛的监督之下,进而有效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被追诉者知情权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现状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在对其权利保障方面做了一些努力。我国已经签署和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有关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犯罪嫌疑人则可以通过在逮捕证、拘留证上签名获知自己被逮捕的理由;在侦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介入诉讼以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技术性鉴定材料和诉讼文书,了解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在审判阶段,除了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其他审判程序都公开进行。

然而,被追诉者是否可以获取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国家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关于被追诉方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公开诉讼信息的规定有所欠缺,这常常导致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仅从自身利益考虑,仅公开对自己有利的资料,被追诉者往往难以取得自己迫切需要的资料。同时,对于国家机关的行为缺乏必要且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或仅是内部监督,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

究其原因,我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社会里,奉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形成了“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的传统,严重阻碍了程序公正观念的形成;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往往重视社会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一些司法人员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程序违法问题不以为然;没有真正树立人权保障的观念,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犯罪的习惯至今仍未完全消除。不论是本质上还是从刑事司法领域的现状来看,被追诉者的知情权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或剥夺。

四、保障被追诉者的有关举措

1.确保被追诉者拥有全面的知情权。被告人知悉被指控的内容、性质和理由是其进行防御的基础,司法机关有法定义务保障被告人知情权的实现。诉讼程序的进行应当被人知晓,如赋予辩护律师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鉴定在场权;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办案机关将此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时,办案人员应当将经过诉讼程序形成的结论公开宣布。被追诉者有权知悉被指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的依据。

2.建立公安司法机关告知义务的责任追究制度。被追诉者的知情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控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尽管法律规定了告知义务,但没有明确的惩戒措施,所以此义务形同虚设,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告知义务的事项并且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从而增强有关机关及其人员的责任感,使得知情权能够进一步实现。

3.完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即在刑事案件被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公诉人与辩护人相互交换、了解案件相关证据的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保证辩护方的证据知悉权,便于其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具体而言,就是刑事案件自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日起,由公诉人向辩护人展示据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辩护人则向公诉人展示其收集的用于证明被告人无罪、最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全部证据。庭审时,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仅对证据内容及证明的事实作概括说明,如当事人有异议,仅就异议部分宣读、展示。应该说,证据展示制度一方面保证了被追诉方的知情权,便于辩护方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法庭审判的效率,利于案件更为公正的审理与判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未婚房产分割纠纷
2010年6月,我办理的一件民事案件的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了,我的当事人作为被告一方胜诉了。原告为男方,被告为女方。争议焦点是房产归谁所有的问题。大致案情是:原被告
#其他
人看过
未婚房产分割纠纷
我国立法语言不规范现象的分析与对策研究
[摘要]作为立法技术的范畴,立法语言在实践领域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这将引发一系列的危害后果。鉴于此,本文从建立立法语言学、设立
#其他
人看过
我国立法语言不规范现象的分析与对策研究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涵及其法律性质
[摘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于现代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涵多采用双重含义说,我国在界定证明责任时通常区分为行为意义与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对于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理
#其他
人看过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涵及其法律性质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我国制定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尚不成熟,为了预防和减少该法在运行中出现不必要的问题,这就有必要认识国外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其经验教
#行政诉讼
人看过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犯罪心理测试的证据属性研究
[摘要]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一项新兴的先进司法应用技术。此项技术主要运用心理学中有关记忆的原理,通过检测犯罪嫌疑人有无涉案的犯罪心理痕迹,达到区分作案者与无辜者的
#其他
人看过
犯罪心理测试的证据属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