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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英律师
张明英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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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将财产赠与子女,债权人能撤销吗

债权债务2020-06-28|人阅读

案例:辛先生与唐女士登记结婚后,辛先生因购买营运车辆需要一笔钱,向朋友吴先生借款30万元。之后辛先生与唐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某套房屋及电器等所有夫妻共同财产都赠与其儿子小辛。借款到期辛先生向吴先生多次催要,因辛先生不能偿还借款,吴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辛先生和唐女士共同归还借款本息。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该借款属于辛先生与唐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负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辛先生和唐女士仍然不归还借款,吴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申请执行时才得知辛先生夫妇已在离婚时将其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赠与其子小辛,现在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无奈之下,吴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辛先生夫妻的赠与行为。以上案例中,离婚将财产赠与子女,债权人能撤销吗?

本案涉及债权人撤销权问题。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辛先生与唐女士在其夫妻共同债务未清偿前,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无偿赠与其子,致使其偿付能力降低,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吴先生作为债权人,当其债权已到清偿期,而辛先生夫妇不能偿还,却发现他们有无偿赠与财产的行为,从而使其债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债务。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辛先生和唐女士的赠与行为有害债权。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吴先生有权请求撤销辛先生和刘女士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赠给儿子的行为,一旦撤销后,这些财产就重新归属于辛先生和唐女士,吴先生可以用这些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4,撒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5.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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