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船舶碰撞或触碰应当按如下规定进行赔偿,该规定是我们在海商诉讼实务中的重要依据,一般海事法院审理有关案件,都会以该《规定》为依据,具体细节如下:
1、请求人可以请求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的财产实际损失,碰撞或触碰后的后续费用和损失,为避免和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预期收益损失。
2、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的程度,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3、船舶全损赔偿包括:
(1)船舶自身价值损失;
(2)船上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
(3)船员工资、遣返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4、船舶部分赔偿包括:
(1)临时修理费;
(2)永久修理费和辅助费用;
(3)维持费用。
5、其他损害赔偿:
(1)救助费、勘察打捞费、设置沉船标志费;
(2)拖航费、租金和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担;
(3)船期损失。
6、船上财产损失包括:
(1) 船上财产灭失或者损坏导致贬值;
(2)合理的修复或者处理费用;
(3)合理的财产救助、打捞和清除费用,共同海损的分摊;
(4)其他合理费用。
7、船舶碰撞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
(1)设施修复费用;
(2)修复期间的预期收益。
8、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9、利息。
10、原则上按合理市价、购置价、平均价等计算船舶损失。
11、船上财产损失的计算:
(1)货物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包括购买成本、运费、保险费等);
(2)货物修复费用;
(3)延迟交付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预期收益原则上不超过10%);
(4)渔货、渔网、渔具损失;
(5)旅客行李、物品、船员生活用品损失;
(6)旅客委托船方报关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贵重物品。
12、船期损失的计算:
(1)船期损失,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平均净收益计算;
(2)渔讯损失,以前三年同期渔讯平均净收益计算。
13、租金或运费损失:
(1)按实际损失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14、实施损害计算:
(1)包括设施本身损害、设施停止使用收益损害等。
15、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16、货币计算按有关规定。
17、各有关免责和责任限制根据法律确定。
18、概念定义:
(1) “船舶”是指所有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和水上飞机。
(2) “设施”是指人为设置的固定或者可移动的构造物,包括固定平台、浮筒、码头、堤坝、桥梁、敷设或者架设的电缆、管道等。
(3) “船舶碰撞”是指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行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4) “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5) “船舶全损”是指船舶实际全部损害。
(6) “辅助费用”是指为进行修理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进坞费、清仓费、污水处理费、港口使用费、码头费等。
(7) “维持费用”是指船舶修理期间,船舶和船员日常消耗和费用,包括原料、物料、淡水及供应品的消耗和船员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