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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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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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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裸身阳台二十天,妻子或构虐待罪

其他2015-09-30|人阅读

浙大教授和妻子结婚四十余年,近十来年夫妻感情淡薄,虽未离婚也未正式分居,老夫妻却分室居住,生活互不相关。而八十多岁的老教授不慎在阳台摔跤,全身赤裸粪便糊身,困在阳台二十多天,而他的老伴却置之不理,且对他人谎称教授去了亲戚家,拒绝他人探视。

此新闻引发热议,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便两人感情不和,只要双方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养就仍然是法定义务。那么教授老伴的行为,仅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不履行扶养义务,还是已经构成了犯罪。

徐晓洁律师认为:教授妻子的行为或已构成犯罪。

1、《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仅是经济供给,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等多个方面。浙大老教授自己有退休工资,经济上不需要老伴的支持,但因为意外受伤,其状况显然需要对方的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教授妻子虽然也有70多岁了,从新闻透露的信息来看,可以自由行动,具体照料丈夫的能力。但是她没有履行《婚姻法》所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2、在他人敲门以及社区主任询问的过程中,教授妻子不仅拒绝探视,隐瞒了教授目前的情况,主观上有阻拦他人帮助、救助教授的故意,因此, 认为,教授妻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3、遗弃罪OR虐待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收集了一些新闻报道信息如下:在老教授躺卧阳台的日子里,教授妻子可能给了他一些饼干、月饼之类的食物维持生命,但这与教授妻子本应当提供的照料和帮助相去甚远。老太太不仅自己不去救助,还通过拒绝开门、撒谎等方法阻止他人进入房间救助教授,她的主观伤害故意已经非常明显。从老教授被发现时的凄惨状态来看,教授妻子的不扶养不照顾不仅仅是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加剧,也是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她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若非得到了他人救助,教授妻子将持续隐瞒真相,其隐瞒真实情况、阻挡救助的行为将必然导致教授的死亡。

笔者还留意到,目前的新闻评论大多认为,老太太的不作为可能构成遗弃罪,但因为老太太的行为并非积极主动实施伤害,因此不能构成虐待罪。但是笔者针对此案,却有不同意的观点。

辩护律师徐晓洁律师认为,虽然老教授的直接伤害原因是因为摔跤,而非妻子的故意所为,在老教授摔跤受伤后,作为妻子最初她的行为是不作为和放任,但是在他人询问教授情况时,她隐瞒真相,并拒绝他人进入救助。这种行为,不是不作为和放任,而是表现出明显的伤害故意,希望老教授持续躺在阳台,伤害状况不断恶化之中,以持续对教授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我国《刑法》对虐待罪的定义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不仅仅是主动实施暴力虐待,还包括“限制自由”、“不给治病”以及凌辱人格等精神摧残迫害。

辩护律师徐晓洁律师认为,即使本案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或是家庭纠纷而起,但是我们不得不说,老教授妻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已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虐待罪的定义,其行为确已造成严重的虐待后果。

虐待罪未构成重伤或死亡的,一般属自诉案件,老教授可以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老教授不愿意追究妻子的虐待罪刑事责任的,也不愿意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老教授不愿意选择离婚,那么假如他先于老太太过世,原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老太太可能因此丧失法定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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