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徐晓洁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大厦35楼。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2015年xx月xx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徐泾派出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徐晓洁律师作为其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初步了解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刚到涉案公司未满一个月,与公司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仍在试用期阶段,对公司的真实情况、经营管理都不了解。且在公司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如实陈述。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案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回归社会不具有危害性。再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关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同时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其近亲属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恳请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申请人:徐晓洁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