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起诉被驳回再次起诉起算点应如何计算
离婚2013-07-22|人阅读
通常在离婚案件中,往往当事人第一次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会判决不准与离婚。那么当事人应当何时才能起诉到法院再次要求离婚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决不准离婚(包括撤诉、调解和好的)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理由、新情况,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那么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未上诉的案件,也就意味着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原告是要等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该“六个月”的起算日起是判决宣告之日还是判决生效之日?如果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但移送给承办人时或者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是否继续审理,如何计算审限? 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解答,“六个月”的起算日起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因为在相应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之前,还处于不确定之中,不能以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计算“六个月”的时段起算点。对于尚不满六个月的离婚案件,立案时未注意到的,移送时或者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法院通常会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应当在驳回起诉后,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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