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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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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热点问题归纳

其他2010-10-27|人阅读

热点问题:一、关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问题。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劳动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加班的事实都比较困难,用人单位更不会举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该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另外,由单位提出加班事实的证据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事实的存在。

热点问题二:无营业执照或挂靠其他单位的诉讼主体问题。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该条将明确规定以上两种情况劳动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避免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卷铺盖走人”,将企业的出资人、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双重保障。

热点问题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问题平等协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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