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检察院:
贵院受理的徐可盗窃、寻衅滋事案,本律师接受其母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现向贵院交换意见如下:
本律师认为,宿城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徐可持弹弓任意毁损袁野等人轿车玻璃泄愤,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不成立。具体理由是: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本案中,徐可之所以砸车,并不是寻求刺激,也不是因为和这三个车主有矛盾而报复泄愤,他们之间并不认识;其唯一目的是想盗窃车内钱物,他打坏丁闯车辆后拿走其100元现金和戒指就是明证,李秋卫车子玻璃被砸后,因为被人发现还未来得及拿走车内钱物就逃跑了,打坏袁野车玻璃后因为撤离无值钱物品可取而放弃,因此其目的是想盗取他人财物,这也和他供述因工地上经济困难不能发放工人工资,才想起来去偷东西是一致的。因此,本案只能认定徐可触犯盗窃罪一个罪名,不应当认定其还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按盗窃罪提起公诉。
辩护人:江苏常在律师所
律师 刘 利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