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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军律师
王思军律师
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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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车损险应否赔偿

合同纠纷2018-06-29|人阅读

因暴雨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损失险应否赔偿。该类案件如何判决有一定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一种意见认为: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符合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中“因暴雨导致车辆损失”的情形,应当予以理赔;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车辆未投保附加险种中的“涉水损失险”,因车辆损失险免责条款明确约定发动机进水免赔,该种情形不应予以理赔。

综合《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条款的约定,本人认为因暴雨导致的发动机进水损失应当予以理赔,理由如下:

1、从公平原则来看,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车辆当时的价值,说明保险公司是以整辆车在投保时的价值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并未将车辆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车辆最重要部件的发动机所遭受的损失应在车辆损失险赔付范围内。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单独把发动机剔除出理赔范围,只收费而不承保,这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更违反保险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依照《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及“不利解释原则”,暴雨所导致的车损应属车辆损失险赔付范围。

首先,车辆损失险是基本险,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负责赔付。既然发生暴雨,车辆涉水行驶难以避免,此情况应与在天气状况良好时涉水行驶的情况有所区别附加险“涉水损失险”条款应作限缩解释。发生暴雨,行车视线不佳,驾驶员对暴雨的发生、降水量、路面积水程度等均无法预料,对于多深的积水可导致发动机受损,亦不具备专业知识,即使谨慎驾驶亦很难避免事故发生。

“暴雨”与“涉水”两者同时出现时,应根据保险法理中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近因时,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近因并非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时,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是近因,分析何种原因才是导致发动机受损的最主要原因。虽然发动机进水在时间、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是涉水行驶,但此时的涉水行驶是暴雨造成路面积水所致,由此可以认定,对发动机受损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暴雨,应当以暴雨引发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标准,判断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结合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及不利解释原则来看,车辆损失险是基本险,条款中所列举的“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理赔事由均是自然现象,是不可抗力。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因无法预料的事故而导致的车辆损失,既然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赔付范围,在此情况下,只要排除事故是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均应适用“车辆损失险条款”第六条进行赔付。相反,只有在天气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因驾驶员操作失误或故意驶入水中导致车辆损失,则应适用附加险“涉水损失险条款”赔偿

3、同时,我国保险法第30条还确认了保险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使投保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存有疑义且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在合同条款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即原告的解释,更符合保护被保险人、平衡双方利益的立法本意。

最近我们代理的一起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的案件,通过阐述我们的法律意见及进行准备的大量案例,最终说服审判庭,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较好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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