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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箭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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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是否一定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2012-07-12|人阅读

时下,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诉讼案件犹如发飙的油价节节攀升。是这个时代盛产婚外情?抑或夫妻间相互忠实实在是难到只能是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

众所周知,关于婚姻关系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主义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现实生活中被人们形象比喻为“家外有家;外面彩旗飘飘,家里红旗不倒;红杏出墙”的婚外情却违背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践踏了我国婚姻法所明文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为人们所不齿,且亦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的一大主要原因。合法婚姻关系里的无过错方往往以对方的婚外情行为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

那么,是否所有的婚外情行为都可以作为离婚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请的事实根据?

关于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在其第四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涉及婚外情的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项。

为解决前述问题,需理清下述几个概念,即何谓“重婚”,何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何谓“婚外情”,以及前两者与后者之间有何联系。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婚(登记结婚)和事实婚(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婚外情是指所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婚外情即包括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但又不限于这些行为,如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等。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具体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只有涉及“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婚外情都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婚外情“情”到“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才有资格诉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一方“虽在离婚时构成一定过错,但因其尚未达到法定损害赔偿的条件和程度,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故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殊不知,重婚也好,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罢,一般都是由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发展而来。

面对该条法律规定,又会上演多少场“一方喜、一方愁”的画面啊。喜的是婚姻里的过错方“只要我的三三不要求与我结婚或长期生活在一块,我们的关系就可维系。你又能奈我何。哈哈,离婚嘛,可以;要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我想给也没有法律依据啊!”愁的是婚姻里的无过错方“好不容易请私家侦探弄到他们在一起的亲密照片,是不是违法证据还不好说(多少涉及人家小三等人隐私啊),但法律还说证据不足,证明力度不够,要有他们重婚或同居的证据啊,精神损害赔偿才能够获得支持哦!我到哪去弄到他们重婚或同居的证据啊,他们的行为本身就见不得光,都隐藏得严严实实,又有几个傻到去结婚或公然同居啊。我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啊。”

另外,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婚姻里的无过错方以对方重婚或与婚外异性非法同居为由诉请法院离婚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行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关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材料的取得是何等的不易,直接证据不易形成,间接证据难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综上所述,过高的法定条件,高难度的取证,使得一些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逍遥法外,也使得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犹如“水中月、镜中花”,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合法权益难以保护也就是在纵容不法行为。因此,在适当的时机对某些相关法律规定做适当的调整,亦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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