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受让他公司股权,妻子应连带承担转让款
案例
刘某是某日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紧缺资金。于是,在 2010年6月25日刘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刘某转让给该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份,价值三十万元。并且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定于8月1日支付转让款。“但时间过去两个月了,王某还没有支付转让款。于是,刘某无奈,咨询律师,律师建议去法院起诉处理,并被告为王某和王某妻子。
分 析
刘某与王某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有效。
刘某在约定时间内转让并工商变更履行合同,但王某未履行支付给刘某转让股权款的义务,且构成违约。故法律应予以支持。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律师所起诉作为夫妻为共同被告是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