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海川律师
刘海川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中质证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公司法2014-12-30|人阅读

南方某省基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工伤行政案件中,刘海川律师在法庭上对劳动局出示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三问:法律逻辑何在?职业道德何在?社会责任何在?

请看法院一审判决中

.。。经本院审理认定,被告张某于2012522日经原告单位的人事专员王某带入其车间,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张某右手受伤的事实,受伤后,被告张某由原告单位工作人员送至某省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所花费医疗费用全部由原告单位垫付

。。。。。被告张某申请至某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要求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结果为2012522日始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作出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双方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到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张某是原告方工作人员安排进入工作车间,被告张某作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事故造成右手受伤,且受伤后原告方作为用人单位也积极配合治疗,垫付医疗费,故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一问法官:法律逻辑如何推理?法律判决文书应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论理透彻,让人心服口服。

可本案判决文书先入为主多达三处,自己证明自己,法律逻辑错误 ,如何让人信服?

一处: 文中“被告张某经原告单位的人事专员王某带入其车间,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先入为主的法院判决认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明显的已经将案件的确认劳动关系的结论事先埋伏到证明中,就是典型的自己证明自己的循环论证的怪圈。

二处:文中“被告张某作为劳动者”本案争议的问题就是被告与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哪里来的被告张某作为劳动者;这样,更明显得已经认定了被告是原告的劳动者,再来推出案件争议的结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又一次,自己证明自己,完全是没有证明的过程。

三处:文中“本院认为,。。。且受伤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也积极配合治疗,垫付医疗费,故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争议的就是劳动关系,为了认定劳动关系,预设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也是对案件审理预先假设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个条件,再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更是自己证明自己。

二问法官:职业道德如何显示?法院判决应查清事实,定分止争,支持良好的社会风尚,引导人们的良好道德风尚.

本案中,原告方积极救助伤者,先不论事故是谁的错造成的,首先要积极救助伤者,这是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而不能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事实上,积极救助与责任的认定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的法官却把原告的积极求助的行为作为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的强化原因,认为正因为是劳动关系,才积极救助,所以积极救助的双方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将没有因果关系的两者强行联系起来,让积极求助的承担更多的责任,更大的风险;让人民如何积极救助伤者。社会如何倡导积极救助?法官的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如何体现?

三问法官:社会责任如何担当?法院判决肩负着法官的社会责任,法律判决书引导着社会舆论,影响着当事人观念,指引着区域社会的走向。

社会存在的很多矛盾,无法调和;当矛盾集中到法院时,法院法官要用法律人的智慧来化解矛盾,发现当事人的真正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更能符合双方的长远利益。强行判决,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损害了双方的利益,让一方得不到应当的赔偿,另一方为了洗清不白之冤,不断上诉,让双方恩怨升级。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