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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代购蹭吸”之量刑(西安贩毒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2022-05-22|人阅读

毒品犯罪“代购蹭吸”之量刑(西安贩毒刑事辩护)

---杜凯律师

毒品代购“蹭吸”行为是指代购者代购毒品后与委托购毒者分食毒品,或收取、截留部分毒品以供日后吸食的行为。毒品代购“蹭吸”行为是指代购者代购毒品后与托购者当场分食,或收取部分毒品以供日后吸食的行为。

对于毒品代购“蹭吸”行为更倾向于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如果代购者有非法获利行为或变相非法获利行为,则要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武汉会议纪要》指出毒品代购者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根据该会议纪要精神,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蹭吸的行为,根本上是为满足托购者和代购者自身吸毒需求,不宜认定为牟利行为。如果对以吸食为目的的托购者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蹭吸代购者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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