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于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或“搭顺风车”。好意同乘的认定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才能构成:
1、该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也就是说车辆驾驶人或保有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让他人搭乘。这有区别于大家共同支付一定的油费或支付其它费用的“拼车”行为。这种拼车行为,虽然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因为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其实是一种合同关系。一但该合同关系成立,车辆驾驶人就有义务将搭乘人送至事先约定的地点,而好意同乘的车辆驾驶人则不需要承担该项义务。2、车辆驾驶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所有者的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必不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出于某种原因免费将他人运送至某地的“专程运送”。3、第三,同乘者须经驾驶人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人同意的同乘才能构成 “好 意同乘”。如是未经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的搭乘,即不构成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虽然是免费的,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除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律上的义务就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他可以没有义务一定要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道着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