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式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承担事故责任。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要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判断,在难以分清各自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倘若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是否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无接触式”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往往难以认定,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定并且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物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据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法院在审理此类特殊交通事时,应综合审查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车迹鉴定报告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并结合相关事实判定相关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