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哪些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不得查封的财产种包括,企业党组织的党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基金、粮棉油收购基金、信托财产(有除外情形)、基金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和基金份额、药品批准文号、被执行人空难死亡赔偿金、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号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的第三条规定不得查封的几类财产,主要是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所需极其扶养家属生活、学习必需的物品,还有就是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以及所得勋章和其他容易表彰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