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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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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成员购买村集体土地上住房拆迁补偿协议效力

拆迁2022-10-01|人阅读

非本村成员购买村集体土地上住房拆迁补偿协议效力

非本村村民购买了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否能得到补偿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果已经履行是否可以被认定无效?

【最高法判例】:非本村成员因购买村集体土地上住房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

《安置补偿协议》所涉及的房屋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人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而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非本人宅基地上建设的用于出售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此类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内容和安置补偿程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未规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必须以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为前提,因此对此类房屋的安置补偿主要由双方在自愿协商基础上通过协议方式解决。鉴于案涉《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自愿情况下签订且已经得到履行,当事人的安置补偿权益已经得到保障,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如擅自将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其行为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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