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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最新相关规定及申请书(西安)

国家赔偿2022-03-11|人阅读

行政赔偿最新相关规定及申请书(西安)

---杜凯律师

【行政赔偿法律规定】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提起方式】

行政赔偿是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还是单独提出有不同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诉讼,对于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这样做的好处是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方便人民法院办案,避免判决间的矛盾。

单独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具体标准是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公民应得的赔偿金等于该公民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拘留、拘禁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对受害者给予一次性赔偿。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按国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规定计算,并且从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和造成死亡三个方面分别规定了赔偿标准: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元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创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侵犯财产权利的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行政赔偿具体构成】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1 、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如地方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则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职务违法行为。所谓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在这个概念中,需要说明的是:(一)什么是违法;(二)什么是“执行职务”。对此,我国国家赔偿法未作规定,理论界认识也不一,但从行政赔偿的立法精神看,“违法”应包括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与参加的国际公约等。“执行职务”的范围应既包括职务行为本身的行为,亦包括与职务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

3 、损害后果。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

4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无义务对损害后果负责。

【行政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郭某,男,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村六组,电话:***********

申请人:张某,女,***7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组。

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县长

申请事项:因申请人拥有的位于**县开发区首饰街1*号的房屋,**县人民政府违法颁发给康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程序违法,请求国家赔偿:***万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郭某和张某夫妻于***年在**县开发区***街购买了****号房产,为申请人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后申请人在1*号院落空地上增建了二层五间房屋。200***1日申请人因为作生意需要资金,将该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200*年以后申请人由于做生意长期在外地生活,201*年春节临近时申请人返回**后发现1*号房屋被康某占用,并听说康某已经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春节过后申请人多次到**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转移登记情况,房管所以各种理由推托一直不予查阅。201****日在**县人民法院的帮助下,申请人才得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房屋转移登记在康*某名下,房产证号为****号。

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县人民政府200****日作出*登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为此特提出请求,希望贵院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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