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赵毅律师
赵毅律师
山东-青岛
合伙人律师

青岛离婚婚后父母交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2014-10-16|人阅读
婚后父母交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2002528日,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父母于200210月出资1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产权人名字为李某,余款4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由夫妻婚后共同偿还,分20年还清。20038月房屋交付,王某父母出资4万元进行了房屋装修。20093月二人因为感情破裂,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自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且共同还贷,自己应该对房屋拥有权利。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她补偿给男方一定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是在双方结婚之后购买的,由夫妻共同偿还房屋抵押贷款,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认为该房屋是李某父母的赠与行为,因为该赠与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后,也应当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况且房屋交付后,王某父母也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此,王某请求房屋归其所有,由她向李某补偿一定的款项也是合理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后李某父母出资10万元首付款为李某购房一套,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视为对李某个人的赠与。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房屋应当属于李某个人的财产。至于婚后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以及王某为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等,李某应当给予王某一定的补偿。

【案件评议】

对于本案,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对于本案,其实可以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婚后由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由此,本案中房屋产权归李某个人自无异议。但为了理解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有必要梳理一下《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在体系上的逻辑关系。

《婚姻法》第十七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条以一般列举与概括说明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尤其是对赠与财产作出了规定,即除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一般认定赠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是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尤其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这其实是属于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法定的依据就在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既然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特定的受赠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则只能转移给特定的受赠人,即该财产应当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说,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实质上是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细化,将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例外情形除外。但是对该条的理解不能僵硬,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应当首先尊重父母子女之间的约定,即如果约定该购房款是父母借给子女的,那么父母借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借贷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因为这样的推定更符合日常生活的伦理。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父母为子女购房行为作出了认定,使得婚姻法的适用性更强,但是其中存在一些局限。例如对该条中“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认定就存在困难,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视认定“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而现实中的情形往往是,即使父母想把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往往处于婚姻家庭等因素的考虑,也不会明确表示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以免另一方因此产生误会,影响夫妻感情生活。为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条实质上是对出资一方父母的财产利益与配偶另一方的利益作出的平衡。我国婚姻法中的法定财产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原则上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实际上是对夫妻另一方的权益保护。但是该种保护并不是没有范围限制的,对于赠与人的财产赠与,还应当尊重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基于此夫妻一方在婚后可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在解决了两种利益的冲突之后,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父母一方是否有赠与子女一方的意图?答案是通过出资行为中相关的“外观行为”来推定。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可知,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取得原则,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权属的依据。可见,不动产一经登记就产生公示、公信效力。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就认为谁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由此可以推知,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以推定父母的真实意思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反之,如果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一方的名下,则可以推定父母的真实意思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将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作为推定父母赠与对象的判断标准,使得对父母真实意思的判断客观化,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本案中里某父母出资10万元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应当视为是对李某的个人赠与,该房屋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虽然该房屋是在双方结婚后购买的,但并不是说所有在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多个条文都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做出了规定。

另外在本案中,虽然房屋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同时房屋是王某父母装修,离婚后该房屋的最终受益人是李某,装修作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有其实际价值的,李某应当补偿该笔装修款。至于剩余的房屋抵押贷款,很明显应当由李某自行偿还。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赵毅律师
您可以咨询赵毅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