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084.21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910.00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2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021
3、职工月平均工资 2167.3
4、国有各行各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15922
采矿业 22846
制造业 2491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32042
建筑业 2158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89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7115
批发和零售业 25575
住宿和餐饮业 17531
金融业 46127
房地产业 2553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317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334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94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016
教育 2947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406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353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8314
5、 住宿费;一般地区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省内12元/人·天
外省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00九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3004元)。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6、凡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以上依据湘公管[2010]169号文件)
(交警部门调解时往往按上一年年报数据执行标准略低,诉讼中可依据司法解释之规定来进行计算,即在2011年元月份起的诉讼中可按新的统计数据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