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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被盗 哪方有错哪方赔

损害赔偿2010-11-06|人阅读

合伙财产遭盗窃 哪方有错哪方赔

本文发表在2010年4月22日法治快报

http://www.fzkb.cn/ 04月2210:35 【字体: 【颜色: 绿

□庞信祥 梁永志

基本案情

20075月,浦北县的谢某和朋友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货车仍登记在原车主钟某的名下。200812月,朋友经谢某同意,把其份额转让给了容某,但车辆还是没去办过户手续。后来,谢某和容某轮流驾驶货车搞货运,收益平分。双方特别约定:货车外出运输回来后,无论何时,也不论是否装载货物,都应该停放到张某的修理厂,由修理厂负责保管。自200812月起,谢某和容某按月向修理厂支付保管费。

2009年5月29晚,容某擅自把货车开回家过端午节,将车停放在家门口,不料次日上午起来发现,货车已不见了踪影。容某虽及时报警,但公安机关至今没有查到货车的下落。谢某埋怨容某不遵守约定把车开回家过夜,向他索赔货车被盗的部分损失,但容某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认为损失应该由偷车贼承担,于是拒绝了谢某的要求。

200912月,谢某一纸诉状把容某告到了浦北县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主办法官多次组织谢某和容某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容某同意按车辆被盗时的一半价值赔偿谢某的经济损失,双方握手言和。

代理思路

律师接受谢某的委托后,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合伙财产(被盗货车)的共有关系;谢某与容某之间的合伙债权债务关系;修理厂与谢某、容某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钟某与谢某、容某的车辆买卖关系。

代理律师认为,涉案货车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应作为谢某和容某的共有财产,属于物权范畴;谢某与容某的合伙债权债务属于债权范畴。物权和债权纠纷不应作为一个案件起诉。而修理厂在履行保管义务过程中没有违约或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律师代理谢某提起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

法律分析

一、关于机动车转让未登记的权属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因此,货车转让给谢某和容某后,虽然货车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因此,谢某和容某已共同对该货车享有物权。

二、关于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问题

《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根据等额出资购买货车的事实,谢某与容某对货车各占有50%的份额,因此,谢某对货车享有50%的所有权。

三、关于共有财产被盗的责任承担问题

《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容某虽然也对被盗货车占有一半的财产份额,享有50%的所有权,但他在经营活动之外擅自开车回家,随意停放过夜,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知道车辆有被盗的可能。由于容某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致使货车被盗,侵害了谢某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庞信祥系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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