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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纠纷处理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债权债务2013-05-24|人阅读

建筑施工企业纠纷处理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1【不及时主张工程款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施工企业不及时主张支付工程款且超过两年,则将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进而丧失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胜诉权。

【防范措施】1.在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两年内及时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向建设单位主张支付,并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2.每间隔不超过两年向建设单位重新主张支付;3.如准备通过诉讼、仲裁解决,则应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仲裁。

1.2【逾期付款违约金丧失诉讼时效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施工企业主张支付工程款时,未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一旦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期限超过两年,则将丧失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胜诉权。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在主张逾期未付工程款的同时,需要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以防超过诉讼时效。

1.3【诉讼或仲裁证据不足或不利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申请诉讼或仲裁前收集及整理的证据材料不足,甚至系不利的证据材料,导致败诉的风险。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应在诉讼或仲裁前,根据专业律师或企业法务人员的指导意见,充分利用与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等业已形成的良好合作关系,尽可能收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1.4【申请诉讼或仲裁前未进行法律分析和决策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申请诉讼或仲裁前,未做好诉前论证和决策,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

【防范措施】申请诉讼或仲裁前,应组织法律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从证据材料、事实的角度分析案情,论证主张及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1.5【起诉时被告主体确认错误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起诉时被告主体确认错误或遗漏被告,导致败诉或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结合事实,确定被告主体。当涉及多主体时,应同时列为被告。

1.6【诉讼过程中不及时追加当事人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根据案情的展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追加必要的被告和/或第三人,导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防范措施】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情的展开,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及时向法院申请被告及第三人。

1.7【选择管辖法院不当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因选择管辖法院不当,可能导致诉讼成本增加,甚至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产生不利的诉讼结果。

【防范措施】1.施工企业应就选择管辖法院进行评估,一般选择与相对一方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法院,或选择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2.如果原告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应判断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如其无管辖权,则应在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异议。

1.8【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因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裁判生效后,施工企业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后果。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对被告的财产线索进行必要的调查,必要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法院不受理诉前保全,则也应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与法院沟通,争取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前采取保全措施,以防被告转移财产。

1.9【未及时申请执行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在裁判生效后,施工企业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无法强制执行。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应在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0【已保全财产未续保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已保全财产在法定保全期限届满前,未及时申请续保,导致保全措施丧失的风险。

【防范措施】法定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续保。

1.11【未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导致诉请被驳回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施工企业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但因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或法院释明的情况下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导致败诉的风险。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或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及时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

1.12【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被采用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对于司法鉴定结论(初稿)未及时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依据及证据材料,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被认定的法律后果。

【防范措施】1.施工企业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凡涉及到相关事实需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时,应当全面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为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资料或材料;2.在鉴定机构作出初步鉴定结论或正式鉴定结论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3.向法院及鉴定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对于存在异议内容,进行论述并提交相关的依据及证据材料;4.遇到鉴定单位不具有主体资格、鉴定程序严重错误、鉴定依据不足等情况,依法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13【逾期举证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在举证期限内未完成举证,且未及时申请延期举证,导致对方不予质证、事实无法被认定的风险。

【防范措施】1.在举证期限内及时举证;2.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延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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