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清算、收购重组领域,律师提供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有:
1、申请债务企业重整(接受债权人或债务人、债务人股东的委托);
2、申请债务企业和解(接受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全体债权人的委托);
3、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清算(接受债权人或债务人、债务人股东的委托);
4、作为破产管理人进行上述各项工作(接受法院的指定);
5、申报破产债权(接受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税务工商国土房产等行政机关、其它各类企业、自然人等的委托);
6、债权确认纠纷(接受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企业、税务工商国土房产等行政机关、其它各类企业、自然人等的委托,特殊情况下亦接受管理人的委托);
7、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接受职工的委托);
8、破产撤销权纠纷(主要接受撤销权相对人的委托,特殊情况下亦接受管理人的委托);
9、非破产财产取回权纠纷(主要接受非破产财产取回权人的委托,特殊情况下亦接受管理人的委托);
10、债权债务抵销权纠纷(主要接受各类债权人的委托,特殊情况下亦接受管理人的委托);
11、收购债务人股权或资产事务(主要接受各类投资人的委托,特殊情况下亦接受管理人的委托);
12、破产损害行为赔偿纠纷(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破产管理人的委托)。
二、企业改制律师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一)接受委托
1、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国有产权转让方或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和要求、承办律师、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律师根据委托范围,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改制申请、改制方案编制、改制方案实施、改制企业重组、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改制企业产权变更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3、律师接受国有产权转让方之外的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并根据不同改制当事人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地位,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二)改制一般业务流程
1、认真听取委托方对改制企业的情况介绍,了解改制目的和目标;
2、开展尽职调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改制企业的成立背景、成立时的有关批文、出资人的状况、工商登记情况、人员构成、产品特点及市场情况、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不动产登记状况、有无担保、无形资产状况及价值、有关经济合同、劳动合同、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企业涉讼或仲裁案件、产权受让方的情况等。
3、对国有产权转让方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4、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编制各类法律文件,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的审核、批准程序。
5、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协助改制方案的实施,编制各类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本。
6、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协助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为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编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1、遵循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解析和应对改制企业的现有问题,遵循《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编制改制方案并处理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改制方案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沿革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概述;(2)企业现状和出资人情况;(3)国有产权登记与变更情况;(4)拟采取的实施改制形式及理由;(5)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6)债权债务处置;(7)职工安置;(8)审计与资产评估;(9)受让方式、价格及条件;(10)管理层收购方案(如果有);(11)内部批准程序;(12)改制实施程序和时间安排。
3、律师接受国有产权转让方的委托,就股权形式产权转让、资产形式产权转让的方案编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