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指双方或对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同时也包括争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自行调解。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创勤律师提醒您: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自行或由第三方进行的主持下,促成各方达成协议,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除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或者街道办组织的调解,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如果仲裁阶段调解成功,仲裁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在诉讼阶段,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相较于仲裁、诉讼而言更为节约人力成本与时间成本。若劳动者能尽量调整心态,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在调解过程中把握时机、运用一定的协商技巧,可以更有利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