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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

公司税务2014-05-13|人阅读

[税务知识]

  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规章分析]

  201111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对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一、税负如何变化?

  根据试点方案及相关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具体如下:适用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征收率中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

二、计税方式怎样?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三、税种之间如何衔接?

  在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衔接问题受到关注。对此,试点方案中针对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纳税人之间,不同业务之间的衔接问题均做出了明确安排。

1、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的下一步动向?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介绍,此次试点是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虽目前试点只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如果推广到其他行业不排除还要新增税率档次。此外,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地方政府面临税源减少的现实,需要全方位改革财政体制。

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

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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