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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美律师
张晓美律师
黑龙江-齐齐哈尔
主办律师

起诉在离婚案中的巨大意义

离婚2021-08-27|人阅读

根据我办案经验与总结,感情破裂时想离婚的一方死都要离,不论怎样劝说,心意已决,断不可回头。此时,如另一方抱着拖死你的态度与决心而不愿意离婚该怎么办呢,我的看法是——迅速起诉 一 诉讼是最文明的解决方式,找一个最有权威性的说理的地方,是理智与理性与冷静的体现,也是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体现

相信法律相信诉讼,这是现代社会应当让人们树立起的基本信心与理念。我们不能动辄寄希望于各级调解组织,各级调解组织在没有律师或国家相关法律人员的参与下,很多调解是盲目的,缺乏法律依据甚至违法的。

法院也不宜不立案时直接调解。诉讼本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人们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般来说,这样的婚姻大部分已走到尽头,不可挽回了。法院不立案时的调解本身费时费力且给起诉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其——求助于法律的渴望在心理上被压迫。没有法庭与法官的威慑,这种调解本身是苍白的。

诉讼本是现代法治社会最文明的解决争端的方式,任何争端,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包括离婚案;法院是最能让人们相信的说理的地方,我们为什么动辄要调解。在离婚案中,一方极度处于弱势与受欺凌状态时,起诉前的调解因不可操作性更多给弱势一方带来继续的伤害。

故我认为,感情无存时,协议离婚不成,想离婚的一方应尽快起诉,即使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为后来的二次起诉积攒了感情继续破裂的证据。

二 起诉在离婚案中的巨大意义有三:起诉一种态度的表决,给配偶一方一种坚决解决婚姻关系的信心表示,从而让对方冷静思考,而不是久拖不决;法院主持下的调解离婚有很高的成功率,既让想离婚的一方达成了心愿,调解离婚也化解了很多判决不能解决的矛盾;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离婚的方式却相对温和,既避免了协议离婚中协议不可强制执行的尴尬,又避免了法庭审理与判决的对峙

因协议离婚规定双方需到民政局且对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故很多配偶抱着誓死不离婚的决心或拖死你的态度对待。此种情况下,想离婚一方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故在协商不成时,欲离婚一方应尽快起诉,给对方一种态度的表示,促使对方冷静对待自己的婚姻。

根据我自己的办案经验,很多不想离婚者在接到法院电话或传票后,坚持不离婚的只占少数,此种情况法院在感情破裂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会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我手中更多的离婚案,在法院调解下,当事双方选择了调解离婚,平和分手。这是因为起诉是最好的态度的表决,一旦起诉,所有恩情与情义荡然无存,一切交给法律来断决,迫使另一方冷静对待,“拖”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了。很多配偶一方,在你不起诉时,他或她始终不会和你协商,而且在财产分割上也狮子大开口。一旦诉至法院,一切依法办事,有了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解释,他或她明白了法律的规定,明白个中利害,同意离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根本原因便是法官以法为根据的权威性劝解,让当事者觉得可信,从而会让自己冷静对待。

三 对女性来说,起诉也是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一种方式

当女性处于极端弱势时,起诉也是一种更好的保护方式。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如能判决或调解离婚也能及早摆脱伤害。

作为律师,我从不劝当事人双方不离婚,古语有云“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亲”,我不崇奉这一思想。感情不可强求,久拖不决的婚姻对当事双方与孩子的伤害更大,一段不合谐的婚姻持续的愈久,意外事情甚至伤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就愈大,所谓夜长梦多家和万事方兴,阴霾笼罩的家庭中能发生什么好事呢!在不和谐的婚姻中,大都是女方处于极端弱势,离婚,对相当一部分女性来说,本身就是最好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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