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晓美律师
张晓美律师
黑龙江-齐齐哈尔
主办律师

民事答辩状

离婚2021-08-27|人阅读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

民,住有名县有名镇有名村委有名村。

被答辩人:李四,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

民,住无名县无名镇无名村委无名村。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就被答

辩人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尚好,有些误会但没

有完全破裂。

被答辩人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

婚,没有婚姻感情基础。”这一说法是不客观的,违

背了事实。理由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一

年多后才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不仅婚前相互了解和相

互爱慕,且感情基础还相当地夯实深厚。这些事实,

知情人是可以为之证实的,答辩人在此不再多说。

被答辩人又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没有建立起

夫妻情感,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这一

说法也是不客观的。理由是: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

同生活期间,双方曾经有过口头上的争执并发生过不

同意见,这是事实,但它是正常的,今后可以避免

的,且也是每一个普通家庭的共有现象。作为相知相

爱的被答辩人,是答辩人这一生中最重要也是最心疼

的女人,答辩人又怎能舍得“经常殴打”呢?至于被

答辩人现在为何要说出上述不实情况,答辩人认为这

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许是言不由衷的。退一步

讲,倘若被答辩人前面所述属实,答辩人真诚地在此

向被答辩人表示道歉,并请被答辩人给予答辩人最大

程度的理解和宽恕!

被答辩人再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08年1月起因感

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这一说法也没有事

实依据,且不能支持。理由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

妻之间没有分居事实,更没有“因感情不和”分居的

客观情况。近些年来,为了搞好家庭,让小孩有个良

好的成长环境,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确实有过断续分别

外出务工的经历,但这是正常的和必要的,与“分

居”特别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没有任何关系,且完

全是两码事。说实话,答辩人为了提高全家人的生活

质量和增强全家人的一生幸福,有时难免因工作需要

与被答辩人过一过“牛郎织女”般的生活,如果这种

情形也算“分居”的话,答辩人也只能违心地承认

了。对于曾经有过的上述情形,答辩人在这里向被答

辩人表示诚挚的歉意!说实话,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

婚这么多年以来,自己承认没有好好照顾到被答辩人

母女俩的个人生活,平时没有让被答辩人母女俩过得

象有钱人那么尊严,但是,答辩人已经为此尽了全

力,之所以至今没有实现并最后造成如今这个局面,

皆因答辩人的个人能力欠缺所致。对此,答辩人再次

向被答辩人表示最真诚的歉意!为了搞好现有家庭,

答辩人现通过本答辩状的形式向被答辩人承诺:自己

今后不仅要努力工作,还要加倍关爱被答辩人母女,

让全家人更有尊严地工作、学习和生活!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还有和好的可能,请人民法院

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改善夫妻关系和建设完整家庭的机会。

俗话说:女儿是妈妈身上的一件小棉袄。作为答辩人

与被答辩人的宝贝女儿,虽然生性聪明伶俐,但是其

心灵很是脆弱。假如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解除了婚姻关

系,这务必使女儿长期生长在单亲家庭并缺失母爱,

这对她的身心健康成长将十分不利。对此,答辩人请

被答辩人看在双方女儿的份上,大度地丢弃前嫌与答

辩人共同抚育女儿让其顺利地成长!就这一点,答辩

人也恳请尊敬的法官帮答辩人做一做被答辩人的思想

工作,给我们当事人双方一个改善夫妻关系和建设完

整家庭的机会。最为重要的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

间,自始至终没有婚姻情感上的原则性冲突,没有婚

姻生活中的现实性缺憾,仅有的诸如“不藏私房钱”

尔等小事,双方今后可以相互沟通、包容和纠正。不

论如何,生活中那些“鸡毛蒜皮”的烦心小事,还不

足以让一个有点瑕疵的家庭就此宣告终结!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自己与被答辩人结婚恩爱这么多年,不仅是一种难得的缘分,也是双方一世修来的福分,它们印证了“一日夫妻,百日之恩”及“十年修来同船渡,百年修来共枕眠”。由此可以看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没有真正到解除婚姻关系那一步。本着对婚姻、家庭和个人负责的态度,答辩人最后恳请被答辩人冷静地倾听答辩人的心声,理智地审视来之不易的婚姻,多回味那些曾经属于自己快乐的美好时光------要知道,不仅答辩人离不开妻子,女儿也离不开母亲,希望共同的婚姻家庭之路在未来的征途上走得更好更久远最好是一生一世!当然,如果被答辩人一时还不能理解答辩人的一片良苦用心,烦请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多做调解和好工作,若实不能改变被答辩人的一时思想冲动,还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无名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三

此年此月此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张晓美律师
您可以咨询张晓美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