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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树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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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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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小区物权2019-05-30|人阅读

用同事购房指标购买单位房改房10余年,还能主张借名买房要求过户吗?

---韦1与韦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购房指标购房资格 单位房改房 借名买房 购房权 购买单位房屋权利出售 购房资格转让 购房指标转让 建房补贴 实际履行 合同纠纷 所有权确认纠纷 主要义务 附随义务

【要点提示】

法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后续交纳房屋购房款、持有房屋产权证、实际长期居住房屋、支付居住使用期间的暖气费、卫生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情况,综合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2(被上诉人/借名人/乙方)

被告:韦1(上诉人/出名人/甲方)

【案情简介】

1993年,中铁十六局某公司自建一部分房屋(包括涉诉房屋)作为公司职工宿舍。2003年年初,中铁十六局某公司进行房改,决定将原有部分职工宿舍出售给单位职工。作为单位职工,韦1因此享有购买单位房屋权利。韦2与韦1同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又是同乡。韦1考虑到自己经常不在北京,家属也在南方,不愿意买房,但是按照单位规定,如果不购买单位房屋,单位将只给个人5000元建房补贴。韦2与韦1协商决定将此购买单位房屋权利出售,具体即韦2 支付韦18000元作为韦1的建房补贴,韦1把购买单位房屋权利出让给韦2。2003年10月3日,韦1(甲方)与韦2(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因甲方愿把自己在中铁十六局某公司购房权让给乙方购买,为了子孙后代,双方特定如下协议:1.甲方自愿把自己的购房权转让给乙方,不管今后房子如何变化,都不能返回,把房产权要回,子孙后代也是如此。2.乙方通过协议得到甲方在中铁十六局某公司的购房权后,利行上交各种款项,并如实交给甲方捌仟元建房补贴。从此后房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由乙方全部负责,子孙后代同样如此。3.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务1份,1份由证明人老乡黄某保留。4.协议自甲乙双方、证明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涉诉房屋于2004年1月12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韦1,韦2对一直该房屋居住使用,并负担了居住使用期间的暖气费、卫生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后,韦2多次要求韦1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但韦1拒绝配合。

2于2014年9月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韦1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韦2自愿负担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所需税费。

【法院判决】

【一审】:

1.【后文揭秘…】

2.【后文揭秘…】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2003年10月,韦1(甲方)与韦2(乙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质上是购房资格的转让,涉案房屋虽为单位自建房改房,但仍是普通的成本价购买的房屋,该《协议书》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书》合法有效,签约双方均应诚信守约。

2003年10月韦1(甲方)与韦2(乙方)签订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甲方自愿把自己的购房权转让给乙方,不管今后房子如何变化,都不能返回,把房产权要回,子孙后代也是如此。2.乙方通过协议得到甲方在中铁十六局某公司的购房权后,利行上交各种款项,并如实交给甲方捌仟元建房补贴。从此后房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由乙方全部负责,子孙后代同样如此。”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以及后续韦2交纳涉案房屋购房款、持有房屋产权证、实际长期居住房屋并支付居住使用期间的暖气费、卫生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情况,法院最终认定韦2与韦1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二、购房指标转让借名买房纠纷,是合同纠纷,还是所有权确认纠纷?

【详见后文解析…】

三、借名买房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如何判断?否认收到钱款是否可抗辩协助过户?

【详见后文解析…】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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