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审理全省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妥善处理各类商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中明确,确因疫情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以下简称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并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应结合疫情发生时间、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响的程度、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处理。由于疫情或者防控措施,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处理。对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要求,应当报省法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