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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治端律师
彭治端律师
四川-达州
主办律师

真假遗嘱之争

继承2007-07-06|人阅读
父亲弥留之际手书遗嘱将房产交由原告继承。缺乏法律常识,原告私自叫人在遗嘱上以见证人的名义签字,却搬起石头砸到自己的脚。律师维权,原告胜诉。 2003年,原告封某之父亲封某某因癌症住院。因封某承担了父亲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平日里对父亲也是百般孝顺,父亲封某某遂决心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交由封某继承。封某某在住院期间,遇到同乡刘某恰好也在该医院住院,闲谈中向刘某透露了自己的想法,刘某当时并未在意。过了几天,封某某将刘某叫到自己病房说自己要写一份遗嘱想请刘某做个见证。随后封某某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刘某作为在场人随后签字。遗嘱内容大致是:..............将自己居住的房屋交由二儿子封某继承,落款是遗嘱人签名和年月日。 不久,封某某去世。封某见该遗嘱上只有刘某一个见证人签字,担心该遗嘱无法律效力,便叫同乡的另一个熟人王某以在场人的名义又补签了名字,使原本一个见证人的遗嘱变成了两个见证人。这一情况封某并未向本律师如实陈述。 随后因纠纷走上法庭。诉讼中,假见证人王某当庭指认了原告要求其作假的事实,同时被告律师提出:既然原告可以伙同王某造假,就不排除该遗嘱也有造假的嫌疑。原告立即陷入被动。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不利局势,本律师一方面申请真正的见证人刘某出庭作证以证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医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确系立遗嘱人亲笔所写,另一方面坚持认为该遗嘱属《继承法》中的“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了书写遗嘱的年月日,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有无见证人不影响该遗嘱的效力的辩论意见。使得原本向被告一方倾斜的胜利天平又保持了平衡。 最后,法庭通过慎重的合议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原告胜诉,并对原告造假的行为给予了批评教育。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有着专门的规定,在后面的文章中详细介绍。在此提醒朋友们:假的永远是假的,真的更不怕被人说成是假的 。老老实实做人,实事求是诉讼,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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