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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东梁律师
蔡东梁律师
安徽-宣城
主办律师

保险合同纠纷 起诉状

合同纠纷2012-11-12|人阅读

原告:马xx,男,汉族,197xx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xxxx1,代理律师电话:15395631962

被告: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项xx,男,汉族,195xx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xxxx73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金117940.9元;

二、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应付给原告117940.9元的保险金免赔或不赔的部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三、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0xxxx日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壹份,约定原告将自有的皖Pxxxx(发动机号码为:A4xxxx51xx牌小型轿车交由第一被告承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额为539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1110时起至201112924时,原告于当日向第一被告全额支付了保险费。

2011xxx1830分,原告驾驶该车沿县道003线由狸桥方向往宣城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14km+500m处,与前方右侧岔路第二被告xxx驾驶的永久牌自行车自右向左横过道路过程中,避让不及发生碰擦,造成第二被告x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宣城交警xx大队认定原告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被告xxx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二被告xxx被送至宣城xx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合计114440.9元,原告因该起事故支付施救费200元,检测费100元,车辆维修费32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第一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第一被告到现场进行了勘察,但直至今日不向原告理赔。

原告认为:依照原告同第一被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第一被告予以赔付。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原告已经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给第二被告,且相关车辆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第一被告理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原告。第二被告对本起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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