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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离奇的绑架案

刑事辩护2011-07-06|人阅读

为讨回被窃财物竟对窃者实施绑架,受害人变身“绑匪,一起离奇的绑架小偷案就此揭开帷幕。

20068月,龚年向某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人绑架,并被勒索4万元。警方破案后发现龚年竟是窃贼,而涉嫌绑架勒索的是他的老板和同事。

同年8月初的一个晚上,老板肖岩和同事万海对在店里打工的龚年说要开车送他回家。在车上肖岩问龚年,你到底偷了店里多少东西,龚起初不承认,肖说自己有证据。龚承认偷窃约5千多元。并说别人也偷。据肖岩估计,店里损失10多万元,要龚年赔偿5万元。对龚说,抓住你算你倒霉,就由你一个人赔。龚不愿,肖、万等威胁说立即送他到派出所,龚求饶。几番争执后,龚无奈同意赔4万元。为防龚逃跑,肖岩等将其带至一旅馆看住。龚被迫打电话向家里要钱。翌晨,龚父筹集25千元交到龚被拘禁处,龚再取出15千元,共计4万元交肖岩。

龚越想越冤枉,自己最多偷5千,却被逼赔4万,几年的积蓄呀。于是就向派出所报了案。嫌疑人肖岩、万海等不久到案。检察院认为肖岩等非法拘禁他人,勒索巨额钱款,以绑架罪向法院起诉。

马友泉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该案嫌疑人万海辩护。马律师注意到,被告人等本是被害人,店里财物被窃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万海策划并协助肖岩非法拘禁并加倍勒索龚年,实属贪心。但是否构成绑架罪值得商榷。如构成此罪,将至少获罪十年。

法院庭审中律师提出,本案起因是被害人龚年窃取肖岩单位的钱财,拘禁龚年是为索要其经济损失。双方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最终达成赔偿口头协议。但整个拘禁过程中被告人等并无符合刑法构成绑架的客观行为,未实施暴力、胁迫等方法劫持人质,也未以伤害或杀死人质(俗称“撕票)相威胁以取得财物。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告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为要挟,强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公诉机关定性予以纠正,采纳辩护人相关意见。判处万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虽经马友泉律师出色的辩护,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但律师认为三年六个月的量刑仍然过重。与被告人协商后,再向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争议的焦点围绕该案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能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展开。

二审中,马友泉律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表异议,主要从一审未予认定的被告人万海系本案从犯入手,又阐述了本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不存在人身危险性的理由。律师同时提请二审法庭注意被告人家庭拮据的生活状况,判处实刑将造成一定消极影响。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关于万海系从犯的辩解得到了二审公诉人的认可,对建议缓刑的意见也未明确反对。

不久,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采纳律师意见,对万海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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