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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凌宽律师
逄凌宽律师
江西-南昌
主办律师

遗赠的法律特征(也说)

继承2009-12-12|人阅读

一、什么是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叫遗赠。立遗嘱人叫遗赠人,授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二、遗赠的法律特征和法律要求

(一)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人通过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受遗赠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即为有效。遗赠人生前亦有权单方取消已经设立的遗赠,他人(包括受遗赠人)不得干预。同样,受遗赠人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以不接受遗赠。故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二)遗赠是无偿的、死后法律行为

遗赠人赠给受遗赠人的财产权利是无偿的、自愿的,而不是等价有偿的。

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赠人的死亡,是受赠人取得财产的前提条件。如果遗赠人尚未死亡,即使他已经作出遗赠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也无权请求执行遗赠。

(三)受遗赠人是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能够成为受遗赠人,不仅可以有国家、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而且还可以有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个人。当然地,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受遗赠人。

(四)作为遗赠的标的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

作为遗赠的标的,不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而只是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或全部。当遗产中既有财产权利(例如债权)又有财产义务(例如债务)时,遗赠人可以将其中的财产权利(如债权)遗赠给受遗赠人,而不能将其中的财产义务(如债务)交由受遗赠人承担。但是,如果遗产中的所有权和债权的标的之价值大于债务标的之价值,遗赠人可将全部遗产赠给受遗赠人,最终受遗赠人应得到财产利益。法律之所以这样要求,原因是:法律设立遗赠制度的目的在于允许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为受遗赠人带来某种财产利益,而不允许遗赠人以遗嘱方式为受遗赠人设定债务。

(五)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

受遗赠权是遗赠人指定授予国家、特定社会组织和特定的公民个人的,其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遗赠人是公民个人,当他先于遗赠人死亡时,则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该项遗赠财产即于遗赠人死亡后由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方式取得,而不得由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人代替已死去的受遗赠人再主张受遗赠权。同样,如果受遗赠人不愿意接受遗赠财产,则该项财产由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不允许受遗赠人将该项遗赠财产转给其他任何人。但是,如果在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授受遗赠,虽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由于他已经实际上取得了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因而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指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六)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受遗赠人并不是遗赠人的债权人,因而,当遗赠人遗有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要求接受了遗产的继承人无条件下地首先执行遗赠。继承人只有在优先清偿了遗赠人的一切债务而遗产还有剩余时,才能执行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遗赠人的债务超过了遗产中资产的价值,则不仅不能执行遗赠,而且即便是已经执行了遗赠的财产,受遗赠人也有义务返还其取得的遗赠财产以偿还遗赠人的债务。

(七)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遗赠人的遗赠权不是随便可以行使的,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要求。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种遗嘱处分,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要求,不允许遗赠人滥用遗赠权而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否则,遗赠无效。此外,法律也不允许遗赠人以遗赠财产的方式逃避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否则,遗赠赠无效。

(八)接受遗赠时效性强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为什么呢?

首先,遗赠,本质上毕竟不同于遗嘱,也不同于法定继承,属于我国继承法财产保护特例;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法律就是法律,所以制订之理由并不见得圆满,但一经制订必然执行,违拗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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